Page 20 - TBIS_79010-2019_(CH)_1nd
P. 20
TBIS 79010:2019
4.2.2.9.3.6 測試方法
a)一般
前、後車輪分別測試。
b)煞車面磨合
每一煞車性能執行測試前,均須進行磨合。
為決定磨合所使用操作力,將自行車固定在皮帶或滾輪式測試機臺上後加上配
重,驅動自行車至規定之車速,施操作力於煞車握把或踏板上,直到操作力可使
煞車力達到200 N±10 %。保持此力至少2.5 s 並記錄之。
重複此程序(施上述已測得之操作力±5 %) 10 次,或必要時更多次,直到最近3
次測試中任一次之平均煞車力與此3 次測試之平均煞車力偏差不超過±10 %。
c) 煞車性能測試
1) 乾式測試
針對手操作式煞車, 於自行車上施加足以防止輪胎在滾輪上打滑之垂直力,加
速驅動機構至規定車速後,自40 N起施加一系列以20 N為增量之操作力,至180 N
為止或達到至少700 N煞車力所需之操作力,二者取其小者。然而,若車輪鎖死、
任何可能之煞車過載裝置被啟動,或煞車握把與車把手接觸,則不再增加操作
力。每一個操作力,應於1 min 內執行3次測試。在施加下一個操作力前,允許
煞車冷卻1 min。
針對倒踩煞車,於自行車上施加足以防止輪胎在滾輪上打滑之垂直力,加速驅動
機構至規定車速後,自100 N起施加一系列以50 N為增量之操作力,至350 N為止
或達到至少400 N煞車力所需之操作力,二者取其小者。然而,若車輪鎖死、任
何可能之煞車過載裝置被啟動,則不再增加操作力。每一個操作力,應於1 min
內執行3次測試。在施加下一個操作力前,允許煞車冷卻1 min。
所施加之操作力應參照圖5、圖6 及4.2.2.9.3.3(c)規定之預定操作力之±10 %範圍
內,且應記錄至準確度±1 %範圍內,並應於煞車起始點後1.0 s內達到規定值。
每一增量之操作力,應從煞車起始點開始0.5 s至1.0 s後開始記錄煞車力F B r rec,
為期2.0 s 至2.5 s。以記錄此量測期間之平均煞車力為F B r rec。
開始量測煞車力之時間及施加操作力之車速有關。若操作力於煞車起始點後0.5 s
內達到規定值,則於煞車起始點開始0.5 s後開始量測煞車力;然而,若操作力於
煞車起始點開始後0.5 s至1.0 s間達到規定值,則於操作力達到規定值後開始進行
量測。
2) 濕式測試
方法應參照4.2.2.9.3.6(c)(1),此外,煞車系統應於煞車起始點開始前至少5.0 s開
始打濕,並持續到量測結束。噴水頭配置參照圖8。
d)修正煞車力
每個被記錄的煞車力數值 F Br rec 都應該根據操作力與預期操作力之間的不同去做
第 20 頁共 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