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TBIS_79010-2019_(CH)_1nd
P. 18
TBIS 79010:2019
4.2.2.9.3.2 符號
F 0p 操作力(如施於煞車把手或踏板的操作力)
F 0p intend 預期操作力(如 40 N,60 N,80 N 等)
F 0p rec 實際測得操作力(如 38 N, 61 N,79 N 等)
F Br 煞車力
F Br rec 實際測得煞車力
F Br corr 修正煞車力(根據 F 0p intend 與 F 0p rec 進行修正的煞車力)
F Br average 以一組 F 0p intend 與三組 F Br corr 計算出來的煞車力
F Br max F Br average 最大值
D
F Br 乾燥環境煞車力
W
F Br 濕滑環境煞車力
4.2.2.9.3.3 測試機台
測試機臺應包含由輪胎接觸而驅動車輪之系統及量測煞車力之方法,參照圖6。
圖6為以1個滾輪驅動個別車輪之機臺。亦可使用符合下列特殊規定之其他類型機
器。
特殊規定如下。
(a) 輪胎表面線性速率應為12.5 km/h 且應控制在±5 %內。
(b) 測試時,應有限制車輪側向移動之方法,但其不會影響煞車力之量測。
(c) 應提供可在圖4規定位置點上側向施力至煞車握把之方法,在煞車握把上之
接觸寬度不大於5 mm。針對倒踩煞車,亦需一可施力於踏板之施力方法
4.2.2.9.3.4 使用儀器
測試機臺應裝設下述儀器。
(a) 記錄輪胎表面速率之裝置,準確度±2 %內。
(b) 記錄煞車力之裝置(範例參照圖6),準確度±5 %內。
(c) 記錄煞車握把或踏板操作力之裝置,準確度±1 %內。
(d) 供淋濕自行車煞車用之噴水系統,包括一對用管路連接至蓄水器之噴水頭,
配置如圖7。各噴水頭應能提供至少4 ml/s 常溫之水流。車輪應予以適當地
封閉以確保輪圈,及任何內擴式輪轂煞車或碟煞於測試開始前完全濕透。
(e) 對著驅動機構向自行車車輪施加負載之系統(參照 4.2.2.9.3.5)。
第 18 頁共 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