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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79010:2019
4.2.2.9 煞車性能
4.2.2.9.1 通則
煞車之累增特性由線性度測試決定,最後以簡單之軌跡測試檢查其順暢性、安全

性及煞停特性。
以完成4.2.2.7與4.2.2.8強度測試後之成車執行煞車性能測試,測試前依製造商說
明書將輪胎充氣並調整煞車;若為輪圈煞車,則調整至製造商規定之最大間隙。

4.2.2.9.2 要求。


當參照 4.2.2.9.3 測試後, 自行車應符合表 1 所示之要求。

表 1 煞車性能值
條件 使用的煞車 煞車力要求(N)
僅前煞車 425

乾式 N
僅後煞車 280

僅前煞車 220
濕式
僅後煞車 140


4.2.2.9.2.1 線性要求
當以4.2.2.9.3.6 c) 1) 和 2)所述的方法進行測試後,煞車力F Br average 的平均值與
漸進的預期操作力 F 0p intend 應該為線性比例(在±20 %範圍內)。煞車力 F Br average
應該大於等於 80 N(見附錄 A)。


4.2.2.9.2.2 乾式與濕式煞車性能比
為確保乾式及濕式煞車之安全性,濕/乾式煞車性能之比值應大於4:10。參照
4.2.2.9.3.6(g)方法計算此比值。


4.2.2.9.3 測試方法
4.2.2.9.3.1 一般

可在測試機台之滾輪或傳動帶上量測前與後煞之個別煞車力,用以計算前、後
煞車或單獨後煞之煞車距離或減速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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