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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79010:2019

4.2.2.10 煞車-耐熱測試
4.2.2.10.1 一般
此測試適用於所有碟煞、轂煞及已知或疑似以熱塑性材料,或其中包含熱塑性材
料製造之輪圈煞車。
自行車上之每一煞車應個別測試,但前與後煞車為同一煞車時,則僅需測試其一。

4.2.2.10.2 要求
參照4.2.2.10.3 測試後,煞車握把不得與車把手握套接觸,操作力不得超過180 N,
且煞車力應介於60 N至115 N之間。
完成4.2.2.10.3測試後,應立即參照4.2.2.9.3.6(c)(1)及(2)使用最大操作力進行性能

測試,煞車應達到至少60 %之煞車性能。

4.2.2.10.3 測試方法
於4.2.2.9.3.3所述機臺上,驅動含煞車之車輪與輪胎組速率至12.5 km/h±5 %,加
上12.5 km/h±10 %向後吹之冷空氣,致使總煞車能達到表2規定之E (Wh)±5 %,

此測試應持續(15±2) min。容許煞車冷卻至常溫後重複其測試循環。
每一測試循環最多容許10次間斷,每次間斷時間最長為10 s。
當測試執行,施加煞車至4.2.2.9.3.6(c)(1)及(2)等測試所述之組件上。

依下式計算煞車能。
E (Wh) = F x V x T
Br
Br
其中
F Br 煞車力(N);

V Br 輪胎圓周切線速率(m/s)(12.5 km/h=3.472 m/s);

T 每次測試循環持續時間(h)(不含間斷)(15 min=0.25 h)

表 2 總煞車能


總煞車能, E 75 Wh
當執行測試時,煞車應參照4.2.2.9.3可應用之部分進行測試,檢查是否完全符合

4.2.2.10.2 之要求。

4.2.2.11 倒踏煞車線性度測試
應以成車執行測試,車輪以旋轉向前移動方向,垂直曲柄於踏板上向煞車方向施

力90 N至300 N間,量測後輪圓周切線力作為倒踩煞車之輸出力。車輪轉一圈後,
在拉力達到穩定時讀取煞車力,至少測5個不同之踩踏力,每一個踩踏力測3次,
計算其平均值,取最小值作為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繪成線性回歸圖形,參照附錄A 以最小平方法繪出最佳配適直線及

±20 %限界直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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