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TBIS_79010-2019_(CH)_1nd
P. 12
TBIS 79010:2019
4.1.1.7 塑膠材料測試之環境溫度
所有含有塑膠材料之強度測試應於(23±5) ℃環境溫度下,調質 2 h 後執行測
試。
4.1.1.8 裂痕檢查法
應使用已標準化之方法突顯目視可見裂痕之存在,以作為判定本標準中測試失效
之準則。
備註: 例如可使用EN ISO 3452-1, EN ISO 3452-2,EN ISO 3452-3 及 EN ISO
3452-4規定之顏料染色滲透液法。此外,白漆或表面處理有助於複合材料之檢查。
4.1.2 銳邊
於正常騎乘、握持及保養狀況下,可能與騎乘者之手、腳等接觸之外露邊緣不得
尖銳,如去毛邊、破斷、滾製或類似之製程所造成。
備註: 參照 ISO 13715:2000。
4.1.3 安全相關結件之緊固及強度
4.1.3.1 螺釘之緊固
任何用於組裝避震系統、發電機托架、煞車機構、安裝擋泥板至車架、前叉或車
把手及安裝座墊至座桿之螺釘應使用適當之鎖緊裝置, 如防鬆墊圈、防鬆螺帽、
複合防鬆螺紋或鎖緊螺帽。
備註 1. 用於組裝輪轂發電機之螺釘不包括在內。
備註 2. 用於組裝輪轂與煞車碟片之結件最好具耐熱鎖固裝置。
4.1.3.2 最小失效扭矩
利用螺栓固定之車把手、車把手立管、副把手、座墊及座桿之最小失效扭矩應至
少大於製造商建議鎖緊扭矩值之50 %。
4.1.3.3 自行車折疊機構
若自行車具折疊機構,則折疊機構應設計在使用時可利用一簡單、穩固及安全之
方式加以鎖緊,且當折疊後不會造成任何導線損壞。在騎乘時,鎖緊機構不得接
觸車輪或輪胎,且折疊機構不得有不預期之鬆開或解開。
4.1.4 突出物
此項要求旨在說明當騎乘者摔落至車輛上突出物或剛性組件(如車把手或煞車握
把)時,可能造成外傷或皮膚穿刺傷之危害。可能對騎乘者造成穿刺傷之突出管
狀或剛性組件應加以保護。保護物的末端尺度及形狀未加以規定, 但應有適當
形狀以避免造成身體穿刺。為避免穿刺傷,螺釘露出相配合螺孔之螺紋長度,不
得超過其配合件內螺紋之外徑。
4.2 煞車
4.2.1 煞車系統
應裝有至少2組獨立作動之煞車系統, 其中至少有1組應可作用於前輪,另1組可
作用於後輪。煞車系統之操作應不受拘束且應符合4.2.2.9 煞車性能之規定。手
第 12 頁共 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