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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4.2.13.2.3 測試程序
(a) 倒踩並檢查馬達無提供動力輔助。應採用適當技術執行本測試確認符合本節。
(b) 檢查斷電距離。
(1) 踩踏至EPAC 達到斷電車速之90 %。
(2) 無煞車, 停止踩踏。

(3) 量測斷電距離。
(4) 排除無效點後, 執行3 次有效測試, 計算其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
(c) 若配置煞車斷電開關裝置, 分別作動每一煞車裝置, 並查證在踩踏時啟動

斷電信號。

4.2.14 最大功率量測
4.2.14.1 於馬達軸量測
當馬達溫度達到製造商規定之熱平衡時, 最大連續額定功率應參照EN 60034-1

進行量測。
若功率由馬達軸直接量測所得, 量測結果因量測不確定度, 應除以1.10 後,
除以1.05, 此包括傳動損耗, 除非這些損耗值已被決定。


4.2.15 電磁相容性
4.2.15.1 發射

EPAC 及ESA 應符合附錄C 要求。
4.2.15.2 抗擾力
EPAC 及ESA 應符合附錄C 要求。


4.2.15.3 電池充電器
當EPAC 不預定於電網充電使用時, 對於一體式充電器而言, 應以EPAC 成車
加一體式充電器接受EMC 測試。
備註: 下述標準EN 55014–1、EN 55014–2、EN 61000–3-2、EN 61000–3-3。 適

用於家用電池充電器。

4.2.16 失效模式
4.2.16.1 要求

即使在輔助失效狀態下, EPAC 應仍可踩踏騎乘。
應依 4.2.16.2 所述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4.2.16.2 測試方法
(a) 移除或斷開電池組。

(b) 騎乘自行車至車速10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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