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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4.3.5 煞車
4.3.5.1 煞車系統
EPAC 應裝有至少2 組獨立作動之煞車系統, 其中至少有1 組應可作用於前
輪,另1 組可作用於後輪。煞車系統之操作應不受拘束且應符合4.3.5.9 煞車性
能之規定。
手無需離開車把手, 操作煞車握把。
若具額外煞車系統時, 其應符合4.3.5 之煞車要求。
煞車塊不得使用石綿
4.3.5.2 手操作煞車
4.3.5.2.1 煞車握把位置
建議以右邊手煞車握把控制後輪之煞車為優先,若因個人習慣不同依個人習慣調
整之。自行車製造商應於說明書中,聲明前、後輪煞車控制與左、右煞車握把之
關係, 參照6(i)。
4.3.5.2.2 煞車握把握持尺度
4.3.5.2.2.1 要求
最大握緊尺度d, 乃量測騎乘者手指與煞車握把接觸區域之外側表面至車把手或
其覆蓋物外側表面距離。d 不得小於40 mm, 不得超過90 mm, 如圖1。
參照4.3.5.2.2.2 所述方法建立符合性。
煞車握把的調整範圍應確保可達到上述尺度。
單位:mm
圖 1 煞車把手距離
a 握把預定接觸騎乘者手指最邊緣之處與握把末端間之距離
d 煞車握把握持尺度
4.3.5.2.2.2 煞車握把類似之測試方法
將圖2 所示之量規套至車把手握套或車把手(若製造商無安裝握套時), 及圖3
所示之煞車握把上,使A 面與車把手或握套及煞車握把側面接觸。確保B 面橫
跨於與騎乘者手指接觸之煞車握把區域,但煞車握把不得向車把手或握套有任何
移動。量測握把與騎乘者手指接觸末端部位與煞車握把末端間之距離a。
本量測僅針對成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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