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TBIS_15194-2019_(CH)_3nd
P. 27
TBIS 15194:2019
4.3.1.7 塑膠材料測試之環境溫度
所有含有塑膠材料之強度測試應於(23±5) ℃環境溫度下,調質 2 h 後執行測
試。
4.3.1.8 裂痕檢查法
應使用已標準化之方法突顯目視可見裂痕之存在, 以作為判定本標準中測試失
效之準則。
備註: 例如可使用EN ISO 3452-1 [18], EN ISO 3452-2 [19],EN ISO 3452-3 [20] and
EN ISO 3452-4 [21].規定之顏料染色 滲透液法, 此外, 白漆或表面處理有助於
複合材料之檢查。
4.3.2 銳邊
於正常騎乘、握持及保養狀況下, 可能與騎乘者之手、腳等接觸之外露邊緣不
得尖銳, 如去毛邊、破斷、滾製或類似之製程所造成。
備註: 參照 ISO 13715:2000[29]。
4.3.3 安全相關結件之緊固及強度
4.3.3.1 螺釘之緊固
任何用於組裝避震系統、發電機托架、煞車機構、安裝擋泥板至車架、前叉或車
把手及安裝座墊至座桿之螺釘應使用適當之鎖緊裝置, 如防鬆墊圈、防鬆螺帽、
複合防鬆螺紋或鎖緊螺帽。
備註 1. 用於組裝輪轂發電機之螺釘不包括在內。
備註 2. 用於組裝輪轂與煞車碟片之結件最好具耐熱鎖固裝置。
4.3.3.2 最小失效扭矩
利用螺栓固定之車把手、車把手立管、副把手、座墊及座桿之最小失效扭矩應至
少大於製造商建議鎖緊扭矩值之50 %。
4.3.3.3 自行車折疊機構
若自行車具折疊機構, 則折疊機構應設計在EPAC 使用時可利用一簡單、穩固
及安全之方式加以鎖緊, 且當折疊後不會造成任何導線損壞。在騎乘時,鎖緊
機構不得接觸車輪或輪胎, 且折疊機構不得有不預期之鬆開或解開。
4.3.4 突出物
此項要求旨在說明當EPAC 騎乘者摔落至EPAC 上突出物或剛性組件(如車把手
或煞車握把)時,可能造成外傷或皮膚穿刺傷之危害。可能對騎乘者造成穿刺傷
之突出管狀或剛性組件應加以保護。保護物的末端尺度及形狀未加以規定, 但
應有適當形狀以避免造成身體穿刺。為避免穿刺傷, 螺釘露出相配合螺孔之螺
紋長度, 不得超過其配合件內螺紋之大徑。
備註: 車把手末端保護參照 4.3.6.2。
第 18 頁共 1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