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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4.2.13 動力管理
4.2.13.1 要求
當參照4.2.13.2 進行測試時, 記錄應顯示僅於騎乘者踩踏前進時才提供輔助。
此項要求參照4.2.13.2.3 檢查之。
(b) 輔助應於騎乘者停止前進踩踏時關閉, 斷電後行駛距離不得超過2 m。

(c) 若所有配置作為斷電開關之煞車裝置(如桿, 倒踩踏板), 斷電後行駛距
離不得超過5 m。
(d) 功率輸出或輔助應漸進降低(參照附錄B),且在EPAC 達到設計之最大輔助車

速時完全斷電。此項要求參照4.2.13.2 進行檢查。
(e) 輔助應採漸進與順暢之管理方式(如無擺動)。
(f) 2 個獨立作動應可啟動電動輔助模式(如電源開關及前踩作動),交通狀況
所造成之停止(如交通號誌)不適用本要求。
(g) 因在任何具危害之電力驅動失效而造成電力輔助模式停用後, 電力驅動

不得在無騎乘者介入狀況下(踩踏不視為騎乘者之介入下)自動被啟動。

4.2.13.2 測試方法 – 電動馬達管理

4.2.13.2.1 測試條件
測試可於維持馬達驅動輪離地自由轉動之測試跑道、測試台或支撐座
上執行測試。
(b) 測試跑道應依4.2.13.2.2。
(c) 時間量測裝置準確度±2 %。

(d) 環境溫度應介於5 ℃ 與35 ℃ 間。
(e) 最大風速不超過3 m/s。
(f) 電池應依製造商說明書完全充飽電。

(g) 速率量測應有準確度±2 %。
- 倒踩並檢查無負載電流點(參照3.47)。或
- 倒踩, 無扭矩輸送至驅動輪。
本測試, 應使用最不利之齒輪比及速率。最不利速率條件定義為90 %斷電車速
(參照3.22)。

4.2.13.2.2 測試跑道
跑道坡度不得超過0.5 %。若坡度小於0.2 %則於同方向執行測試, 若坡度介於0.2
%與0.5 %間, 則以去、回方向執行測試。
應為水泥堅硬或細瀝青無鬆動污垢或礫石表面。乾表面與輪胎間之最小摩擦係數

應為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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