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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4.安全要求及/或保護措施
4.1 一般
EPAC 應參照EN ISO 12100 原則設計, 但本標準不處理其重大危害之相關設計。
應提供騎乘者防止未經許可使用EPAC 之方法, 如鑰匙、鎖及電子控制裝置, 包
括所有相關組件風險評估。
4.2 電氣要求
4.2.1 電路
電氣控制系統應具備在有危害狀況之異常時, 可關閉電動馬達電源, 以防止造
成危害, 且須由騎乘者重新開啟之設計。
備註: 機械煞車可作為緊急停止裝置,於緊急狀況時,提供快速且安全之停止。
4.2.2 控制及符號
若使用符號, 其所代表之意義應於說明書中說明。開/關符號、照明符號、起動
輔助符號及聲音警告裝置符號設計應參照附錄I及附錄J。
主控制裝置應安裝開啟及切斷輔助裝置, 應顯而易見, 且容易並無誤地觸及。
此主控制裝置應透過騎乘者之動作啟動, 以在使用EPAC 之前可啟用所有輔助
模式(起動及踩踏)。
4.2.3 電池
4.2.3.1 要求
(a) EPAC 及電池組應具避免起火風險及因不正常使用所造成機械性劣化之
設計, 參照4.2.3.2 測試檢查其符合性。
(b) 測試期間, EPAC 及電池不得釋出火焰、融熔金屬或至有危害量的有毒可
燃性氣體, 且任何保護外殼不得有足以違反本標準之損壞。
(c) 電池端子應有防止意外發生短路之防護。
(d) 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避免電池過度充電。應配置適當之過熱與短路保護裝
置。
備註: 解決範例於附錄A 中提供。
電池及充電器單元應標示, 以便能進行相容性檢查。
4.2.3.2 測試方法
藉由下述測試, 查證4.2.3.1(a)之符合性。
(a) 電池於完全充電狀態下, 使電池端子短路。
(b) 電池為完全充電狀態下, 所有指令都在ON 位置, 使馬達端子短路。
(c) EPAC操作馬達或鎖住驅動系統,以使電池完全放電或直到系統停止為止。
(d) 建議電池以 2 倍充電時間或 24 h 充電, 二者取長者。
備註:參照 EN 62133 或 EN 50604-1 測試電池可認為是滿足此要求之充分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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