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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4.3.5.9.5.2 符號
F 0p 操作力(如施於煞車把手或踏板的操作力)
F 0p intend 預期操作力(如 40 N,60 N,80 N 等)
F 0p rec 實際測得操作力(如 38 N, 61 N,79 N 等)
F Br 煞車力
F Br rec 實際測得煞車力
F Br corr 修正煞車力(根據 F 0p intend 與 F 0p rec 進行修正的煞車力)
F Br average 以一組 F 0p intend 與三組 F Br corr 計算出來的煞車力
F Br max F Br average 最大值
D
F Br 乾燥環境煞車力
W
F Br 濕滑環境煞車力
4.3.5.9.5.3 測試機台
測試機臺應包含由輪胎接觸而驅動車輪之系統及量測煞車力之方法,兩種典型之
測試機臺, 參照圖6 及圖7。
圖6 為以1 個滾輪驅動個別車輪之機臺,而圖7 為以驅動皮帶接觸2 個車輪之機
臺。亦可使用符合4.3.5.9.5.4、4.3.5.9.5.5 及下列特殊規定之其他類型機器。
特殊規定如下。
(a) 輪胎表面線性速率應為12.5 km/h 且應控制在±5 %內。
(b) 測試時,應有限制車輪側向移動之方法,但其不會影響煞車力之量測。
(c) 應提供可在圖4 規定位置點上側向施力至煞車握把之方法,在煞車握把上之
接觸寬度不大於5 mm。針對倒踩煞車, 亦需一可施力於踏板之施力方法
4.3.5.9.5.4 使用儀器
測試機臺應裝設下述儀器。
(a) 記錄輪胎表面速率之裝置, 準確度±2 %內。
(b) 記錄煞車力之裝置(範例參照圖6 及圖7), 準確度±5 %內。
(c) 記錄煞車握把或踏板操作力之裝置, 準確度±1 %內。
(d) 供淋濕自行車煞車用之噴水系統,包括一對用管路連接至蓄水器之噴水頭,
配置如圖8。各噴水頭應能提供至少4 ml/s 常溫之水流。車輪應予以適當地
封閉以確保輪圈,及任何內擴式輪轂煞車或碟煞於測試開始前完全濕透。
(e) 對著驅動機構向自行車車輪施加負載之系統(參照 4.3.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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