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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依下式計算煞車能。
E (Wh) = F x V x T
Br
Br
其中
F Br 煞車力(N);

V Br 輪胎圓周切線速率(m/s)(12.5 km/h=3.472 m/s);

T 每次測試循環持續時間(h)(不含間斷)(15 min=0.25 h)


表 2 總煞車能

總煞車能, E 75 Wh



當執行測試時, 煞車應參照4.3.5.9.5 可應用之部分進行測試, 檢查是否完全符

合4.3.5.10.2 之要求。

4.3.5.11 倒踏煞車線性度測試
應以EPAC 成車執行測試, 車輪以旋轉向前移動方向, 垂直曲柄於踏板上向煞

車方向施力90 N 至300 N 間, 量測後輪圓周切線力作為倒踩煞車之輸出力。
車輪轉一圈後, 在拉力達到穩定時讀取煞車力, 至少測5 個不同之踩踏力,每
一個踩踏力測3 次, 計算其平均值, 取最小值作為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繪成線性回歸圖形,參照附錄F 以最小平方法繪出最佳配適直線及

±20 %限界直線。

4.3.6 轉向
4.3.6.1 車把手-尺度

依製造商規定將車把手調整至最高騎乘位置, 且調整座墊至製造商規定之最低
正常騎乘位置時, 參照6(i)。車把手握套頂部中心至座桿軸(如圖9)與座墊表面交
點間之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00 mm。



h













h: 垂直距離

圖 9 車把手握套與座墊表面間之垂直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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