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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車輪鎖死、任何可能之煞車過載裝置被啟動, 或煞車握把與車把手接觸, 則不

再增加操作力。每一個操作力, 應於1 min 內執行3 次測試。在施加下一個操
作力前, 允許煞車冷卻1 min。
針對倒踩煞車, 於自行車上施加足以防止輪胎在滾輪上打滑之垂直力,加速驅
動機構至規定車速後,自100 N 起施加一系列以50 N為增量之操作力, 至350 N

為止或達到至少400 N 煞車力所需之操作力, 二者取其小者。然而, 若車輪鎖
死、任何可能之煞車過載裝置被啟動, 則不再增加操作力。每一個操作力, 應
於1 min內執行3 次測試。在施加下一個操作力前, 允許煞車冷卻1 min。
所施加之操作力應參照圖5、圖6 及4.3.5.9.5.3(c)規定之預定操作力之±10 %範圍

內,且應記錄至準確度±1 %範圍內,並應於煞車起始點後1.0 s 內達到規定值。
每一增量之操作力, 應從煞車起始點開始0.5 s 至1.0 s 後開始記錄煞車力FB r r
e c, 為期2.0 s 至2.5 s。以記錄此量測期間之平均煞車力為FB r r e c。
開始量測煞車力之時間及施加操作力之車速有關。若操作力於煞車起始點後0.5 s

內達到規定值, 則於煞車起始點開始0.5 s 後開始量測煞車力;然而,若操作力
於煞車起始點開始後0.5 s 至1.0 s間達到規定值, 則於操作力達到規定值後開始
進行量測。


2) 濕式測試
方法應參照4.3.5.9.5.6(c)(1), 此外, 煞車系統應於煞車起始點開始前至少5.0 s
開始打濕, 並持續到量測結束。噴水頭配置參照圖8。
d)修正煞車力
每個被記錄的煞車力數值 F Br rec 都應該根據操作力與預期操作力之間的不同去做
修正。煞車力的修正因數應該以 F Br rec 與 F Op intend 和 F Op rec 之間的比例相乘算出。
範例
實際測得煞車力F Br rec = 225 N
預期煞車力Intended operating force F Op intend = 180 N
實際測得操作力 F Op rec = 184 N
修正因數 = 180/184
修正煞車力F Br corr = 225 × (180/184)
e) 測試結果
計算後得到的修正煞車力最大值 F Br max,前-後輪,乾-濕環境都必須個別算出。
煞車性能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B p 煞車性能(N);
F Br max 最大煞車力平均值(N);

m EPAC 標準質量, 成人車 100 kg;
M 如果在 6 n)(公斤)超出 100 公斤時,由廠商指定的最大可允許總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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