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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4.3.5.9 煞車性能
4.3.5.9.1 通則
煞車之累增特性由線性度測試決定,最後以簡單之軌跡測試檢查其順暢性、安全
性及煞停特性。
備註: 參照4.3.5.9.5.6(h)-簡單跑道測試。
以完成4.3.5.7 及4.3.5.8 強度測試後之成車執行煞車性能測試,測試前依製造商
說明書將輪胎充氣並調整煞車;若為輪圈煞車,則調整至製造商規定之最大間隙。
4.3.5.9.2 要求。
若EPAC 於煞車握把、副把手或休息把裝有輔助煞車握把時,應分別對主煞車握
把與輔助煞車握把執行測試。
當參照 4.3.5.9.5 測試後, 自行車應符合表 1 所示之要求。
表 1 煞車性能值
2
條件 使用的煞車 減速度值(m/s )
乾式 僅前煞車 MTB:4.25
N
其他車種:3.40
僅後煞車 MTB:2.80
其他車種:2.20
濕式 僅前煞車 2.64
僅後煞車 1.68
4.3.5.9.3 線性要求
當以 4.3.5.9.5.6 c) 1) 和 2)所述的方法進行測試後,煞車力 FBr average 的平均
值與漸進的預期操作力 F 0p intend 應該為線性比例(在±20 %範圍內)。煞車力 F Br
average 應該大於等於 80 N(見附錄 F)。
4.3.5.9.4 乾式與濕式煞車性能比
為確保乾式及濕式煞車之安全性, 濕/乾式煞車性能之比值應大於4:10。
參照 4.3.5.9.5.6(g)方法計算此比值。
4.3.5.9.5 測試方法
4.3.5.9.5.1 一般
可在測試機台之滾輪或傳動帶上量測前與後煞之個別煞車力,用以計算前、後
煞車或單獨後煞之煞車距離或減速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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