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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4210 – 2:2018

b) 以裝置的形狀和標誌清楚標示裝置是否開啟或鎖緊;

c) 如果可以透過槓桿調整,鎖緊力不得超過 200 N,且在施此力時不應該


對裝置造成永久變形;

d) 卸除力不得小於 50 N;


e) 若由槓桿調整,快拆裝置必須承受大於 250 N 的鎖緊力,且不得出現

斷裂或永久變形。

f) 輪組保持裝置與快拆裝置鎖緊時的位置應符合 4.10.4.2;


g) 輪組保持裝置與快拆裝置開放分離時的位置應符合 4.10.4.3。

如果使用槓桿調整,c), d)與 e)提到的作用力應該作用在距離槓桿末端 5

mm 處。


4.11 輪圈、輪圈外胎與內胎

4.11.1 通則

4.11.2, 4.11.3 與 4.11.4 的標準不包含非充氣輪胎在內。


備註: 城市旅行車的輪組疲勞測試請見 TBIS 4210-7:2016 附錄 A。

4.11.2 胎壓


製造商建議的最大胎壓應該永久標示在輪胎側邊,供使用者閱讀提醒。如果

輪圈製造商有建議的最大胎壓,也必須在輪圈或說明書上清楚標示。

備註: 建議製造商在輪胎上一併標記最小胎壓。


4.11.3 輪胎與輪圈的相容性

輪胎與輪圈應該相容,輪胎必須符合 ISO 5775-1,輪圈則該符合 ISO 5775-2


的標準。輪胎、內胎與襯帶都應該符合輪圈的設計。當輪胎充氣達到最大胎

壓的 110%,持續超過 5 分鐘後,輪胎仍應該與輪圈相結合,沒有損壞跡象。

備註: 國際標準組織尚未出版與以上內容相呼應的文件,可以參考其他出


版品,請見參考書目[9]與[10]。

4.11.4 管胎與輪圈

管胎必須與輪圈設計相容,製造商說明書應該清楚標示管胎黏合的方式(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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