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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4210 – 2:2018
4.14 鏈條與皮帶
4.14.1 鏈條
當鏈條被用來傳遞移動力之工具,應無礙於前後齒盤間操作。
跑車鏈條抗拉強度需達 9000 N 以上,其它車種鏈條之抗拉強度必須符合 ISO
9633,達 8000 N 以上,並揭露抗拉測試之降伏點。鏈軸之頂出力需達 780 N
以上,並記錄頂出力最大值。
4.14.2 皮帶
當皮帶被用來傳遞移動力之工具,應無礙於前後滑輪間操作。
4.15 大齒盤與皮帶保護系統
4.15.1 標準
城市旅行車與青少年車必須具有以下配備
a) 符合 4.15.2 標準的大齒盤或驅動滑輪,
b) 符合 4.15.3 標準的鏈條與皮帶保護裝置,或者
c) 若腳踏板有使用定趾器,必須配備符合 4.15.4 標準的。
登山車與跑車則需要配有以上其中一項。
4.15.2 大齒盤與滑輪尺寸
大齒盤的保護裝置尺寸必須大於大齒盤,必須多出 10 mm 以上(見圖 6)。
驅動滑輪的保護裝置則尺寸則必須大於前滑輪,必須多出 10 mm 以上(見
圖 7)。如果曲柄與齒盤,或曲柄與滑輪之間距離太近以至於無法容納完整
齒盤,可以在緊鄰曲柄處安裝部分齒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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