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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4.3.19.4.2 後反光裝置
後反光裝置應該為紅色。

4.3.19.4.3 側反光裝置
側反光裝置應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a) 配置在自行車前半部及後半部,至少其一應固定在車輪輻絲上。當後輪除了
車架及擋泥板支架外尚有其他配件時,移動式反光裝置應固定在前輪。
(b) 在每一車輪兩側距輪胎外圓往內10 cm 處, 使用連續圓的反光材料。

所有側反光裝置應使用相同顏色, 為白(透明)色或黃色。
4.3.19.4.4 前反光裝置

前反光裝置應為白(透明)色。

4.3.19.4.5 踏板反光裝置
每一踏板應於踏板前、後表面配備反光裝置。反光裝置應為與踏板一體或以機械
性結合, 亦應從踏板邊緣或反光裝置座凹入, 以避免反光裝置具平面邊緣之組

件與踏板邊緣接觸。
4.3.20 警告裝置

若配備車鈴或其他適當裝置,這些裝置都應該符合出售國的法律規定。

4.3.21高溫危害
若易靠近溫度會超過60 ℃之表面, 則於其表面應有警告標誌, 參照EN
ISO7010:2010 符號W017。煞車系統排除此要求。

4.3.22 EPAC 控制系統性能水準(performance level, PLr)

EPAC 控制系統安全相關零件應依EN ISO 13849-1,符合表34 所示之性能水準
(PLr)。
(所有零件)應依據EN ISO 13849 決定風險評估指出特別適用之額外或不同PLr。 此
類PLr 不在本標準範圍內。

EPAC 製造商應記錄每一相關安全功能PLr 查證符合性之程序。


表34 與危害有關之安全功能

安全功能 性能水準

防止EPAC 不經意自行啟動 PLr c

防止未經踩踏啟動馬達輔助功能及起動輔助模式 PLr c
無作用

防止容量超過100 Wh 之電池管理系統失效起火之 PLr c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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