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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5 標 記 (marking)、 標 示 (labelling)
5.1 要求
EPAC 應以清晰可見及不可磨滅之方法, 至少標示下述事項。
除下列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 製造商或經銷商地址及聯絡方式。
- EPAC 符合本標準。
- 適當之標記。
- 製造年份, 即完成製造之年份(不可使用代碼)。
- 斷電車速XX km/h。
- 最大連續額定功率XX kW。
- 最大允許總重(如標記於靠近座桿或車把手)。
- 序列或類型稱號。
- 個別的序號(若有)。
- 當EPAC 質量大於25 kg 時之質量。
- EPAC 於最常使用配置之質量。
車 架 應 依 下 述 規 定 。
(a) 於如靠近踏板曲柄、座桿或車把手之清晰可見處,明顯標記永久
之車架序號。
(b) 明 顯 並 具 耐 久 性 之 方 式 標 記 製 造 商 或 代 理 商 名 稱 及 本 標 準 之 編
號 , 即 TBIS 15194。 耐 久 性 之 測 試 法 應 符 合 5.2 之 規 定 。
適當時,若EPAC配有拖車適用的聯接裝置,則應提供下列數值:
c) 拖車總重
d) 聯接系統上的垂直負載。
目 前 並 無 針 對 組 件 有 特 殊 規 定 , 但 建 議 以 下 安 全 關 鍵 組 件 應 使 用 明
顯 且 具 可 追 蹤 識 別 之 永 久 標 記 , 如 製 造 商 名 稱 及 零 件 編 號 。
e) 前叉;
f) 車把手與立管;
g) 座桿;
h) 煞車握把、煞車塊及/或煞車塊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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