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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4.3.9.5 輪組-快拆裝置-操作特性
任何快拆裝置應具下述操作特性。
(a) 可調整鬆緊度。
(b) 其型式及標記應明確顯示該裝置處於解開或閉鎖位置。
(c) 若藉由快拆柄進行調整,則關閉快拆柄所需之力量不得超過200 N,且此力量
不得造成快拆裝置產生永久變形。
(d) 解除於夾緊狀態之夾緊裝置的力量不得小於50 N。
(e) 若以快拆柄進行操作,則快拆裝置應可承受至少250 N 之閉鎖力而不會產生
破斷或永久變形, 其所調整之設定可防止因此力量而閉鎖。
(f) 快拆裝置於夾緊位置而使車輪保持時,應參照4.3.9.4.2 及4.3.9.4.3 規定。
(g) 快拆裝置於釋放位置而使前輪保持時, 應參照4.3.9.4.3 規定。
若使用快拆柄, 則(c)、(d)及(e)所規定之施力應距快拆柄末端 5 mm 處。
4.3.10 輪圈、輪胎及內胎
4.3.10.1 一般
非充氣式輪胎不適用 4.3.10.2 及 4.3.10.3 之規定。
4.3.10.2 輪胎充氣壓力
製造商建議之最大充氣壓力應永久標記於輪胎側壁,當後續組裝至車輪上時亦應
清晰可見。若輪圈製造商建議最大充氣壓力, 亦應永久清晰標記於輪圈上, 並
於製造商說明書中規定之。
輪胎製造商規定之最小充氣壓力, 亦建議永久標記於輪胎側壁。
4.3.10.3 輪胎與輪圈的相容性
輪胎應符合ISO 5775-1 之規定,而輪圈則應符合 ISO 5775-2之規定。輪胎、內胎
及輪圈帶應適合於輪圈之設計。依輪圈或輪胎上建議之最大充氣壓力之最小值的
110 %充氣之, 保持至少5 min, 輪胎應於輪圈上保持完好無損。
4.3.10.4 輪圈磨損
當輪圈作為煞車系統之一部分, 且可能因磨損而導致失效之危險時, 製造商應
於不被輪胎遮掩到之輪圈上使用耐久且清晰可見之標記,參照6(y)及5.1,使騎乘
者明瞭此危險性。
備註: 在說明書中使用符號作為輪圈磨損記號是可接受的方式。
若輪圈使用複合材料,製造商應於說明書中警告因煞車表面磨損可能會造成輪圈
失效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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