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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C.4.7 必要場強度之產生
C.4.7.1 測試方法
(a) 可使用〝替代法〞製造磁場測試條件。
(b) 替代法:EPAC 不在測試場內時,在測試區參考點上,每一所需測試之頻率,
場產生器的RF 功率應設定至足以產生要求之測試場強度。RF 輸入功率及場產生

器其他相關設定, 均應記錄在測試報告(校正曲線)上。記錄之資訊係作為型式認
可之用。在測試場內對設備做任何變更時,應重複替代法。
(c) 完成上述步驟後, 將EPAC 送至測試設施內,參照C.4.5 之條件定位。再將

C.4.7.1(b)要求之功率,於C.4.6.1(a)所指定之每一頻率,施加至場產生器上。
(d) 無論所選定場參數是否與C.4.7.1(b)設定之條件一致,在整個測試期間應使用
相同參數決定該場強度。
(e) 為達本測試之目的,應比照C.4.7.1(b)操作法,使用相同之場產生器與相同之
設備配置。

(f) 場強度量測裝置:
依替代法,使用在校正階段用來測定場強度的裝置,應為一個小型等向探棒或一
已校正之接收天線。

在替代法校準期間,場強度量測裝置之相中點,應與參考點一致。
若使用已校正過接收天線作為場強度量測裝置時, 讀值應來自3個相互垂直之方
向。則這些量測結果之等效等向值應視為場強度。
(g) 考慮EPAC 幾何結構之差異,相關測試設定應建立幾個參考點。
C.4.7.2 場強度輪廓

在校正階段(EPAC 尚未定位至測試表面)時,場強度不得低於下列位置之正常場
強度之50 %:
(a) 所有場產生裝置-距通過參考點直線兩側(1.0±0.02) m,且垂直於EPAC縱向平

面之位置。
(b) TLS- 距通過參考點直線(1.5±0.02) m 及在EPAC 縱向平面之位置。
C.4.7.3 產生之測試訊號特性
C.4.7.3.1 調變測試場強度之峰值
調變測試場強度之峰值應對應於未調變測試電流或場強度之值,即以C.1.2.4.2 定

義之V/m 表示之實際值。
C.4.7.3.2 測試訊號波形
在調變率(m)=0.8±0.04 (峰值), 1 kHz 正弦波調幅調變之射頻(RF)正弦波。

C.4.7.3.3 調變率
調變率m 定義如下:
m≥NUM>最大包絡值-最小包絡值>DEN>最大包絡值+最小包絡值包絡為示波
器上所見之調變載波波緣所形成之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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