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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C.4 EPAC 對電磁輻射抗擾力之測試法
C.4.1 一般
這些測試被設計用於證明EPAC 對任何足以改變直接控制品質因素之不敏銳
度。EPAC 應曝露於本附錄所述電磁場中,且對測試過程進行監視。
C.4.2 結果表示

本附錄所有測試之場強度皆以V/m 表示。
C.4.3 測試條件
測試設備應有能力產生本附錄所定義之場強度,並應符合與電磁訊號有關之(國

家)法律要求。控制與監視設備不得受輻射場影響而導致測試失效。
C.4.4 測試期間EPAC之狀態
C.4.4.1 EPAC 質量應等於運轉規定之質量。
(a) 馬達應轉動驅動輪至測試機構與製造商一致同意之定速。
(b) 所有EPAC 系統含燈光(若有時)應可正常操作。

(c) 除C.4.4.1(a)或C.4.4.2 需要外, EPAC 與測試表面及EPAC 與設備間不得有電
氣連接。
(d) 至少應於下述條件進行測試。

(1) 靜止模式(所有EPAC 系統含燈光作動, EPAC 準備啟動,但無馬達輔助)。
(2) EPAC 作動於〝起動輔助模式〞最大設計車速之90 %~100 %。
(3) EPAC 作動於最大設計輔助車速之90 % (具馬達輔助)。
車輪與測試表面之接觸不得視為電氣連接。
當ESA 與EPAC 之直接控制有關,且系統無法依C.4.4.1(a)所述條件進行操作時,

測試機構得在取得製造商同意下, 針對有疑問之系統進行個別測試。
C.4.4.2 EPAC 測試期間, 僅能使用不會產生干擾之設備。
C.4.4.3 在正常條件下, EPAC 應面對天線。

C.4.5 場產生器之型式、位置與方位。
C.4.5.1 場產生器型式
(a) 選擇準則為在參考點(參照C.4.5.4)上與適當頻率下,能達到預定場強度之場產
生器。
(b) 天線或傳輸線系統(transmission line system, TLS)均可作為場產生器。

(c) 場產生器之設計與方位,應可使場在(30~2,000) MHz 下,可同時水平與垂直
極化。
C.4.5.2 量測高度與距離

C.4.5.2.1 高度
C.4.5.2.1.1 所有天線相中點,不得低於EPAC 平面上方1.5 m。
C.4.5.2.1.2 天線輻射器元件之任何部分,不得低於EPAC 平面0.2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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