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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C.4.5.2.2 量測距離
C.4.5.2.2.1 技術上,場產生器儘量遠離EPAC,以使場獲得較大同質性。正常情況
下,此距離為(1~ 5) m。
C.4.5.2.2.2 若本測試在一電波暗室中進行,場產生器之輻射器元件與任何射頻吸
收材料間距離不少於0.5 m; 與暗室牆壁間距離不少於1.5 m。傳輸天線與受測

EPAC 間不得有吸收材料。
C.4.5.3 天線相對於EPAC 之位置
C.4.5.3.1 參考點

C.4.5.3.1.1 場產生器應位於EPAC 縱向平面中點。
C.4.5.3.1.2 除EPAC 平面外,TLS 任何部分與EPAC 任何部分之距離不少於0.5 m。
C.4.5.3.1.3 任何置於EPAC 上方之場產生器,至少應能涵蓋EPAC 長度之75 %。
C.4.5.3.1.4 依下述定義建立場強度參考點:
(a) 與天線相中點之水平距離至少2 m, 或與TLS 輻射元件之垂直距離至少1 m。

(b) 位於EPAC 縱向平面。
(c) EPAC 平面上方(1.0±0.05) m 之高度。


- 三輪車,於前輪垂直中心線後方(1.0±0.2) m,

- 自行車,於前輪垂直中心線後方(0.2±0.2) m。
C.4.5.4 EPAC 位置
若以EPAC 後部作輻射測試時,應依C.4.5.3.1 建立參考點。在此狀況下,EPAC前

部應面對線之反方向,猶如天線以中心點作180°水平旋轉。天線距EPAC外表面最
近的點應保持相同。
C.4.6 必要之測試與條件

C.4.6.1 頻率範圍、測試期間與極化
EPAC 應曝露在頻段(20~2,000) MHz 之電磁輻射內。
(a) 應量測頻段(20~2,000) MHz 範圍, 且依CNS 15207-1 規定之頻率步階,各
頻率駐留(2±0.2) s。
(b) 製造商與測試機構同意後,選擇C.4.5.1(c)所述之垂直極化模式。

(c) 所有其他測試參數,均於本節中定義。
C.4.6.2 檢查直接控制劣化之測試
C.4.6.2.1 EPAC 參照本節進行測試時, 若EPAC 之驅動輪轉速未出現異常之變
化、沒有可能誤導其他道路使用人之操作劣化,且無其他顯著造成EPAC 直接控

制劣化現象時, 則應視為符合抗擾力條件。
C.4.6.2.2 測試時,可使用攝影機監視EPAC 外部,判定是否符合C.4.6.2.1之條件。
C.4.6.2.3 EPAC 不符C.4.6.2 測試要求時,應採取措施以查證是正常狀況下發生之
不合格,而非由假性電磁場(spurious field)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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