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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速率,施足夠的操作力讓煞車力達到 200 N ± 10 %。維持此操作力至少 2.5
秒,並記錄操作力的數值。
重複此過程 10 次(上文所述的操作力必須保持在±5 %以內),如果有必要,可以
重複操作超過 10 次,直到試跑的最後三次煞車力數值彼此不偏離超過±10%。
c) 煞車性能測試
1) 乾燥環境
以煞車把手執行煞車者,在測試開始之前,施足夠的垂直操作力在車輪上以預防
車輛側滑,加速機構到指定速度,施一系列操作力從 40 N 開始間隔 20 N 增加至
180 N(如果是青少年車,最多到 120 N),或任何足夠的操作力,使煞車力達到
最少 700 N。然而,如果車輪卡住鎖死,如果有任何煞車超載裝置正在作用,或
如果煞車把手已經與握把互相接住,就應該停止增加操作力。每次增加操作力
時,在 1 分鐘內進行三次測試。在以不同操作力進行的測試之間,可以讓煞車冷
卻休息 1 分鐘。
操作力必須在預期操作力的±10 %以內,必須如圖 5、6 與 4.6.5.4 項目 c 一樣作
用,必須以±1 %的精準度被記錄,且必須在煞車作用開始的一秒鐘之內施力。
操作力每次增強時,將測試開始後 0.5 到 1.0 秒之間,以及 2.0 秒與 2.5 秒之間的
煞車作力 F Br rec 紀錄下來,紀錄將這些 F Br rec 的平均值。
煞車力的起始值跟當時的速度必須互相符合,如果操作力在起始後 0.5 秒內完整
作用,紀錄就應該於 0.5 秒後開始;但如果操作力在起始後 0.5 到 1 秒內完整作
用,紀錄得從操作力完整施放後開始進行。
2) 濕滑環境
測試方法如 4.6.5.7 項目 c1 所示,唯煞車系統在濕潤環境下進行測試,且煞車系
統必須在煞車起始之前 5 秒內被噴濕,且水流必須持續到測驗結束。
水管噴嘴的安裝位置請見圖 16。
d) 修正煞車力
每個被記錄的煞車力數值 F Br rec 都應該根據操作力與預期操作力之間的不同去做
修正。煞車力的修正因數應該以 F Br rec 與 FOp intend 和 FOp rec 之間的比例相乘算出。
範例實際測得煞車力FBr rec = 225 N
預期煞車力Intended operating force FOp intend = 180 N
實際測得操作力 FOp rec = 184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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