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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4210 - 4:2017
4.6.5.3 線性

當根據 4.6.5.7 項目 c1 與 2 進行測試,煞車力 F Br 的平均值與漸進的預期操作力

F 0p intend 應該為線性比例(在±20 %以內)。煞車力 F Br average 應該大於等於 80 N(見

附錄 A)。

4.6.5.4 測試機台

測試機台必須備有系統,透過與輪胎接觸使車輪轉動,並且可以測量煞車力,常

見的測試機台範例請見圖 14 與 15。

圖 14 的機台備有一個轉輪,可以帶動一個車輪轉動,而圖 15 則備有驅動皮帶,

能夠帶動兩個車輪轉動。其他樣式的機台也可以使用,只要符合以下 4.6.5.5 與

4.6.5.6 的規範即可。

機台規範如下:

a) 輪胎的切面速度為 12.5 公里/時,必須控制在±5 %以內;
b) 必須有能從側向抑制輪胎晃動的機制,不影響煞車力的測量;

c) 能像圖 5 所示,對煞車把手施側向操作力,機台碰觸煞車把手的寬度不超過 5

mm。如果是倒踩煞車,則須要能夠對踏板施力的機制。

4.6.5.5 使用儀器

測試機台必須配備以下儀器:

a) 能夠紀錄輪胎表面速度的裝置,精準度±2 %以內;

b) 能夠紀錄煞車力的裝置(範例可見圖 14 與 15),精準度±5 %以內;

c) 能夠紀錄施於手把或踏板操作力數值的裝置,精準度±1 %以內;

d) 灑水系統,將跑道噴濕,系統必須包含與水管或噴嘴結合的儲水系統,噴嘴

配置如圖 16 所示。每個噴嘴的水流應該處於室溫,流量不得小於 4 ml/s。車

輪必須適切地安裝,且在測試開始之前,必須確認包括車輪、輪圈、煞車碟

或車鼓已經完全濕潤。

e) ㄧ個將自行車車輪裝載於驅動機構之系統(請見 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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