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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4210 - 4:2017
4.6.3.10 有效試跑之依據
a) 如果有以下情形,試跑就視為無效:
1) 車體過度側滑使騎士必須以腳碰觸地面保持平衡,或
2) 車輛失去控制。
對某些煞車系統而言,煞車時,後輪很難不發生側滑現象。如果是這樣的情形,
只要是不造成上述 1)與 2)情形的側滑便可以接受。
b) 如果修正的煞車距離超出 TBIS 4210-2:2017 表格 2 所規範的煞車距離,試跑的
煞車起始速度若大於 TBIS 4210-2:2017 表格 2 所規範的煞車起始速度超過 1.5 公
里/時,該次試跑視為無效。
c) 如果修正的煞車距離小於 TBIS 4210-2:2017 表格 2 所規範的煞車距離,試跑的
煞車起始速度若大於以下規範的煞車起始速度超過 1.5 公里/時,該次試跑視為
無效。
如果修正的煞車距離小於 TBIS 4210-2:2017 表格 2 所規範的煞車距離,該次試跑
視為無效。
4.6.3.11 測試結果
a) 煞車-乾燥路面
根據測試跑道的坡度,測試結果應該是修正煞車距離(4.6.3.9)在進行測試 4.6.3.8
項目 a1 或 4.6.3.8 項目 b1 後結果的平均值。
為了符合 TBIS 4210‑2:2017, 4.6.8.1.1 的規範,上述的平均值不得超過 TBIS 4210- 2:
2017 表格 2 所規範的煞車距離。
b) 煞車-濕滑路面
根據測試跑道的坡度,測試結果應該是修正煞車距離(4.6.3.9)在進行測試 4.6.3.8
項目 a3 或 4.6.3.8 項目 b3 後結果的平均值。
為了符合 TBIS 4210‑2:2017, 4.6.8.1.1 的規範,上述的平均值不得超過 TBIS 4210-
2:2017 表格 2 所規範的煞車距離。
c) 乾濕兩種條件下的煞車性能比(城市旅行車、青少年車、登山車與碟煞跑車)
由於乾濕兩種條件的測試是在不同前進速度中進行,直接比較兩者煞車性能數據
是沒有意義的。因此,請以下列公式 2 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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