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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4210 – 2:2018



4.6.3 煞車組件與煞車線


當依照製造商說明書安裝煞車時,煞車線的固定螺絲不得破壞任何一條煞車

線。若煞車線失靈,煞車系統內的任何零件也不應該影響輪胎轉動。煞車線


末端應該有蓋子保護,此保護裝置要能承受 20N 以上的分離作用力。

備註: : 扣件安全標準請見 4.3。

4.6.4 煞車塊與煞車組件-安全測試


摩擦材料應該緊密黏合於支架、托板或底板上,煞車系統或任何相關零件不

得有瑕疵,且依照 TBIS 4210‑4:2017, 4.3 標準進行測試煞車性能,性能皆應

符合 4.6.8 之標準。


4.6.5 煞車調整

不管手動還是自動,每個煞車系統都應該具備調整機制。

透過工具或手動將煞車調整於正確安全的位置,並發揮最好效能,直到摩擦


材料磨損耗盡(程度依製造商說明書指示)需要更換。另外,當調整完成時,

摩擦材料不得與作用輪以外的任何零件碰觸。


當操控系統轉角度為 60 度時,煞車塊與其支架不得碰觸輪圈,當操控系統

回到中心位置時,支架亦不得彎曲或變形。

4.6.6 手動煞車系統-靜態測試


測試標準請見 TBIS 4210‑4:2017, 4.4,煞車系統或任何相關零件不得有瑕疵。

4.6.7 倒踩煞車系統-靜態測試


4.6.7.1 通則

若自行車採用倒踩煞車系統,煞車是由騎士的腳對著踏板施反向力來作用。

不管操控系統位置為何,煞車機制都應該可以作用。踏板前進方向與煞車時


的反向作用角度不應該超過 60 度。

曲柄任一位置應能以承受至少 250 N 之作用力,作用力維持 1 分鐘,以測試

倒踩煞車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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