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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4210 – 2:2018
上詳載哪一個煞車把手是對應前或後輪的煞車。(見第五節項目 B 之說明)
4.6.2.2 煞車把手距離
a) 類型 A 或 B 的手把
距離 d 是從煞車把手外側(騎士手指握住的點)到車把手的距離,如圖 2 a)與圖
2 b)所示,此距離應該大於 40 mm,且符合以下標準:
-若自行車的座墊最小預期高度大於或等於 635 mm,距離 d 不得超過 90 mm;
-若自行車的座墊最小預期高度小於 635 mm,距離 d 不得超過 75 mm。 標準
細節在 TBIS 4210-4:2017, 4.1.1 中詳細列出。煞車把手的調整距離也應包含在此標
準以內。
備註: 有關座墊最小高度的細節請見第五節項目 C。
b) 類型 C 的手把
此類型煞車把手(或第二煞車把手)到手把之間的距離應該符合 TBIS 4210-4:2016
圖 3 的尺寸量規,尺寸量測方式為煞車把手靜置不動時 B 到 C 點之間的距離,如
圖 2 c) 所示。距離 d 不得超過 100 mm。
標準細節在 TBIS 4210-4:2017, 4.1.1 中詳細列出。煞車把手的調整距離也應包含在
此標準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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