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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4.3.13 鏈條與皮帶

4.3.13.1 鏈條

當鏈條被用來傳遞移動力之工具,應無礙於前後齒盤間操作。

跑車鏈條抗拉強度需達 9000 N 以上,其它車種鏈條之抗拉強度必須符合 ISO
9633,達 8000 N 以上,並揭露抗拉測試之降伏點。鏈軸之頂出力需達 780 N 以

上,並記錄頂出力最大值。

4.3.13.2 皮帶

4.3.13.2.1 要求

當皮帶被用來傳遞移動力之工具,應無礙於前後滑輪間操作。而且以
4.3.13.2.2 所述方法進行測試時,驅動皮帶不能有裂痕、斷裂或脫層現象。

4.3.13.2.2 測試方法

製作有兩個驅動滑輪的測試治具,參考圖 43。至少有一個滑輪能夠自由轉動。
在測試過程中逐漸增加對皮帶的拉力至 4000 N。
備註 4000 N 是皮帶本身承受的拉力,為了達到此數值,應該對皮帶施 8000 N 的
拉力 F。
















圖 43 皮帶驅動系統-張力強度測試



4.3.14 大齒盤與皮帶保護裝置

4.3.14.1 要求

EPAC 必須配備有以下其中一項:

a) 符合 4.3.14.2 標準的大齒盤或驅動滑輪;或是

b) 符合 4.3.14.3 標準的鏈條與皮帶保護裝置;或者

c) 若腳踏板有使用定趾器,必須配備符合 4.3.14.4 的前變速定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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