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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4210 - 4:2017
4.6.3.4 對煞車把手施操作力

a) 操作力的位置固定

施不超過 180 N 的握力於圖 5 所標示的位置。並檢查確認施力前後的試跑情形以

確認煞車把手操作力。

b) 其他煞車力應用裝置

也可以使用機器操作煞車把手,操作手把的裝置必須符合 4.6.3.4 的項目 a,並也

必須控制其操作力至手把操作力的 63%,不超過 0.2 秒。

4.6.3.5 試跑-於煞車表面

每一個煞車都必須在進行煞車測試前進行試跑。

使自行車以約 16 公里/時的速度前進,使用煞車超過 3 秒,讓自行車穩定減速,

重複這個動作 10 次。

4.6.3.6 測試方法-乾燥路面
踩踏板使自行車達到要求的速度(見 TBIS 4210-2:2017,表格 2)。停止踩踏並使用

煞車。自行車必須平滑並安全地停下(見 TBIS 4210-2:2016, 4.6.8.2 項目 A)。

4.6.3.7 測試方法-濕滑路面

測試方法請見 4.6.3.6,唯在濕滑路面行駛時,煞車起始點不得小於 25 公尺,且

煞車動作必須持續到車輛靜止為止。每次測試之間,如果跑道積水過多,可以將

其刮除。

4.6.3.8 有效試跑次數

a) 如果跑道坡度小於 0.2%,試跑必須符合以下次數:

1) 連續 5 次有效試跑-若為乾燥路面;

2) 試跑 2 次-若為濕滑路面(不記錄結果);

3) 連續 5 次有效試跑-若為濕滑路面。


b) 如果跑道坡度介於 0.2%到 0.5%之間:

1) 連續 6 次有效試跑-若為乾燥路面,其中包含雙向試跑;

2) 試跑 2 次-若為濕滑路面(不記錄結果);

3) 連續 6 次有效試跑-若為濕滑路面,其中包含雙向試跑。



每次試跑中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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