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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S 15194:2019
3.5 冷儲條件
(a) 關閉電動輔助自行車電源,置於標準環境條件下至少 20 h。
(b) 執行第 4 節規定之功能檢查。
(c) 將電池自電動輔助自行車移除。
(d) 置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溫度40℃5℃環境下至少 5 h。
(e) 將(c)拆下之電池裝回電動輔助自行車。
(f) 關閉電動輔助自行車電源,置於標準環境條件下 1 h±5 min。
(g) 檢查電動輔助自行車所有驅動零件確定是否產生移動。
(h) 完成(f) 5 min內,開始進行第4節規定之功能檢查。
3.6 熱儲條件
(a) 關閉電動輔助自行車電源,置於標準環境條件下至少 20 h。
(b) 執行第 4 節規定之功能檢查。
(c) 關閉電動輔助自行車電源。
(d) 置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溫度 65℃±5℃環境下至少 5 h。
(e) 檢查電動輔助自行車驅動零件確定是否產生移動。
(f) 置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溫度 20℃±5°C 環境下,1 h5 min。
(g) 完成(f) 5 min 內,開始進行第 4 節規定之功能檢查。
3.7 溼熱環境條件
(a) 關閉電動輔助自行車電源,置於標準環境條件下至少 20 h。
(b) 執行第 4 節規定之功能檢查。
(c) 開啟電動輔助自行車電源。
(d) 置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溫度 40℃±2℃,相對溼度 93%環境下至少 96 h。
(e) 檢查電動輔助自行車所有驅動零件確定是否產生移動。
(f) 完成(d) 5 min 內,開始進行第 4 節規定之功能檢查。
4.功能檢查
功能檢查是用以確定執行第 3.3 至 3.7 節環境條件測試前、後,電動輔助自
行車的電源及輔助模式開啟後,輔助功能可正常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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